映美状告爱普生不正当竞争一案取得胜诉 |
来源:Jolimark |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映美控股属下的全资子公司,下称映美)维权案终审宣判,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爱普生)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共同赔偿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就此宣告本案结束。 2014年8月,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现,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映美”、“jolimark(映美英文商标)”、“映美打印机怎么样”等相关的词汇,所得的搜索结果页面为爱普生的多个推广页面。由于该搜索结果可能令映美损失部分商业机会,所以映美迅速进行维权起诉。 映美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陪同下,使用全新的手机在百度搜索页中进行相关词汇搜索,证实爱普生及百度有上述行为。 映美认为,爱普生与映美同为生产和销售针式打印机、发票打印机产品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映美与爱普生为同一主题或存在联系,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从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既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又是广告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对爱普生设置的百度推广搜索关键词等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和合理注意的义务;与此同时提供推广搜索关键词的服务,客观上为爱普生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映美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映美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被告爱普生辩称,其公司接受百度推广服务,搜索关键词是计算机内部设置的,搜索排名不受人为控制,搜索结果正常。 经审判,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随后,双方均发起上诉,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双方再次举证,2017年11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终审判决: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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